据介绍,上海市发改委、市教委制定该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收费项目上,办法规定,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按学期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各区人民政府在审核收费标准过程中,应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遏制过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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