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31日讯(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张云)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全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启动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程,并在研究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此背景下,我省作出了如上所述的条例修订。
据了解,此次条例的修改有如下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条例对参保范围作了重大调整,确认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删除有关“事企差”待遇的规定;二是适应全国统筹的改革方向,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遗属待遇等内容,原则规定按国家政策(含即将出台的)执行;三是强化征缴制度机制建设,依法授权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海南人才服务网(微信号:WeiLai-YQF)
助力“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
海南亿企发商务有限公司
代办人才落户,代办工商执照,代理记账,商标专利
•海口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国瑞城写字楼南座1202室
电话:0898-88332593
邮箱:52235227@qq.com
•三亚公司
地址:海棠区陶然湾1栋
电话:0898-88810199
邮箱:52235227@qq.com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s://www.hnhlw.cn/jrhn/3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