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4日讯(记者杨艺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实施意见指出,东方、屯昌、文昌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琼中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
实施意见要求,“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将于2017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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