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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

莫中圆 政策法规 2021-03-02 10:07:00 0

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2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精神,规范境外人员担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以下统称境外领导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人员是指: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

第三条 境外领导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市场化薪酬,坚持国际视野、包容审慎、依法依规、灵活便利,注重实干实绩,激励境外领导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境外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中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制度安排以及民族感情、文化习俗;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诚实守信,廉洁从业;

(三)具有职位所需的学历、经历、专业、语言或者其他技能条件,有国际视野和法治思维,熟悉相关国际规则;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

(六)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境外领导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专业伦理的;

(四)其他不适合聘任的情形。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境外领导人员一般通过市场化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选聘工作方案;

(二)确定建议人选;

(三)资质评价、尽职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签订聘任协议;

(六)按规定办理入境、工作、居留等许可;

(七)依法依规任职。

第七条 境外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4年,在同一职位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8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现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聘任年限,或者推荐到其他职位任职。

第八条 境外领导人员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实行分类分级负责。

担任法定机构正职的,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担任副职的,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

担任事业单位正职的,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担任副职的,一般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授权所在单位负责。

担任国有企业正职或者副职的,一般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授权所在单位负责,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应当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资格审查等方面履行把关职责。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领导人员可以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境外领导人员的聘任应当签订聘任协议,以契约方式明确聘任职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履职待遇及福利、奖惩措施、续聘和解聘条件、竞业限制、保密要求、争议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等内容。

第十一条 境外领导人员的考核,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主。考核内容以聘任协议为依据,以业绩考核为重点。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与薪酬相挂钩,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决定续聘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境外领导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待遇可以对标市场同行业、同规模、同业绩人员的薪酬水平灵活把握。薪酬可以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薪酬分配形式和标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领导人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政策,享受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

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第十四条 境外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中外双边保障互免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领导人员按照同类单位同等职位层次人员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境外领导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境外领导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带薪休假。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十七条 境外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依法履职,对无犯罪记录、廉洁从业等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境外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执行所在单位有关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推动境外领导人员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 境外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全职工作,遵守所在单位工作要求和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如需兼任其他职务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向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境外领导人员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关证件,由其本人保管,因公临时出国(境)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境外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境外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工作资料携带出国(境)或者提供给其他机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社交平台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境外领导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免职解聘

第二十四条 境外领导人员聘期未满辞职、聘期满不再续聘、出现本规定第五条不得聘任情形的,或者因健康等原因1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二十五条 境外领导人员聘期未满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境外领导人员免职、解聘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聘任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聘任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宣传思想文化教育事业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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